重庆“一把手”限权新招:请最后发言
来源:经济观察报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5日 07:50 作者:杜远
  重庆市委四届五次全会于11月6日正式通过“依法治市”有关决议,即将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的“一把手”限权和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内容引发外界广泛关注。
  《重庆日报》近期的一篇报道披露,“党的十八大后,市委就着手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组织了七个专题调研组深入调查研究,形成了一系列调研报告,召开了多个专题座谈会,用一年多的时间形成了《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意见》初稿。”
  中共重庆市委四届五次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必须以改革的精神,正视、聚焦和解决法治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而在具体布局上,则包括确保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实施;全面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保证公正司法;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全民普法守法等六个方面。
  末位表态
  如何实现对权力运行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是此次重庆推动“依法治市”的一个重点。2014年10月底,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工作的暂行规定》,此项《规定》提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行政审批和其他不宜直接分管的工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总揽全局和对班子成员监督管理的职责,班子成员严格按照分工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这项被外界解读为对一把手“限权”的规定明确了一个颇有操作性的细节要求,“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人财物等工作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听取意见后末位表态,集体讨论情况应当有会议记录并存档。”
  “‘末位表态’是这个规定的一个‘狠招’”,重庆南川区一位受访的官员对经济观察报说,如果“一把手”先表态,即使内容上看似中立客观,但只要在语气或用词上有所强调,稍有经验的副职都能对领导的态度和倾向心领神会,这里面往往就有伸缩的空间。
  重庆市纪委负责人在接受《重庆日报》采访时说,制定前述《规定》,是“问题倒逼改革”,是遏制当前“一把手”腐败案件易发多发问题的现实需要,在制定该规定过程中,“行政审批工作”调研征求意见过程中反映比较集中、“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则是主要是针对腐败易发多发领域。
  重庆在这方面的教训可谓惨痛。2009年,原重庆市规划局局长蒋勇因明码标价帮助地产开发商调整建筑容积率“落马”,此后蒋勇在受审时公开的细节显示,其主政规划局之时,每每遇到开会审批容积率的时候,副职们往往保持沉默,直到这位局长开口。在全国范围而言,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也是贪腐的“重灾区”。
  据经济观察报记者了解,重庆在全市范围推行一把手限权之前,当地一些区县曾做过类似的小范围“试验”。
  2010年3月,由浙江余姚“空降”重庆南川任区委书记的王永康在当地升级“余姚经验”,履新南川不久后就出台《南川区加强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施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要害部门的权力分配“新政”。
  虽然目前无法确定重庆此番在全市推行的一把手限权改革是否参考了南川此项改革的得失,但可以肯定的是,与南川小范围的“试验”相比,此次在全市推行分权动作显得更加周全和具备可操作性。
  重庆市纪委方面公开表示,前述《规定》的实施,打破了原有的权力构架和运行机制,是一种全新的权力运行、监管模式,各地区、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谋划好落实《规定》的具体措施,制定与之配套、操作性强、有效管用的人财物等工作管理制度,而这项“限权新政”的正式施行时间也被定在了明年元旦。
  司改定调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此次重庆市委全委会对当地司法改革的定调。
  在此次市委全会之前,重庆官方就基本确定了当地司法改革的大框架,10月初召开的重庆市委常委会审议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试点工作方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重庆市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从中也不难看出当地法院系统改革在重庆司法改革中的重要性。
  今年6月,中央在全国选定第一批包括上海、广东在内的6省市进行司法改革先行试点,尽管重庆并未列入其中,但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底确定的《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中,包括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内的9家地方中级法院成为首批试点法院之一,重庆高院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也很可能在重庆四中院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深化。
  “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问题;理顺各类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优化配置法院内部各主体的审判职责与管理职责;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责任”是重庆四中院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上的具体目标。
  对于现行审判权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重庆高院院长钱锋曾表示,当前值得注意的一个倾向就是法院实际也在实行首长负责制,这是有一定问题的。司法不能和行政趋同,审委会、合议庭讨论案件实行集体负责制,但不可否认存在法院内部谁的职务高就听谁的问题。作为院长不仅有隐性权威,更有显性权威。在审判权运行中特别是案件管理中,不应该谁的职务越高谁的权力就越大,不管是隐性权威还是显性权威,都不应在程序外影响案件的审理。
  重庆某基层法院一位庭长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说,法院的院长、庭长既有政务管理权和审判管理权,又有作为法官的具体审判职权,而法院审判的部分案件实行合议制,那么法院中的“官”就使得审判可能有操作空间,出了问题也很难追究到个人。
  重庆四中院院长孙海龙曾任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学副院长,进入法院序列后先后担任西安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等职,在全国司法改革的大框架下,这位出身学者的法院院长对现行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开出了一些“药方”。
  孙海龙上周在接受当地官方媒体采访时说,四中法院是最高院指定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改革的重点即是保障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健全办案责任制,真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
  另一个制约法官审判权“落实”的因素则是法官的业务素质。经济观察报记者获得一份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时重庆某中级法院辖区基层法院34名行政法官中,虽然有30名法官具有法律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但来自全日制大专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的仅有2人,与之对应的是,从2004年到2008年,该中院辖区基层法院行政案件上诉率均在30%以上,且改判发回重审率平均达5%,远远高于重庆法院系统行政案件相应考核目标1.5%要求。
  在提升司法能力方面,重庆高院近期提出,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遴选、完善法官培训制度、建立和完善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的制度等举措。
  据经济观察报记者了解,重庆高院已经出台了一些细化措施——包括对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承担的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进行了区分和细化——在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这可能会成为重庆高院近期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