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和全国工商联联合下发《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导广大民营企业通过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解决社会问题、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谐中作出新贡献。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意见》的出台,慈善机构将真正成为社会共治力量,但同时还需通过完善社会立法程序规范慈善机构的行为。
企业以慈善形式参与社会治理是发展趋势
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广大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投身慈善事业,成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主体力量。自2007年有全国性的捐赠统计以来,民营企业的捐赠数额一直都占据企业捐赠总量的一半以上。2012年,民营企业捐赠量为275.06亿元,占企业捐赠总量的57.98%。同时,民营企业广泛开展救助灾害、救孤济困、扶老助残等慈善活动,积极投身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也成为获得“中华慈善奖”最多的部门和个人。
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浙江民营投资企业联合会会长周德文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目前我国社会的贫富差距显著、地区发展还不均衡、自然灾害频发等都需要社会财富的拥有者从事公益行动,回报社会。“《意见》鼓励民营企业投身公益,非常有现实意义,也有非常强的社会意义。”周德文认为。
《意见》表示,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是引导民营企业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方式,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中国特色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周德文表示,民营企业已到该回报社会的时候,现提出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投身公益事业符合我国现状,同时也符合民营企业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能够回报社会的心理需要。
《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支持民营企业为中国特色公益慈善事业的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民营企业通过慈善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竹立家表示,支持鼓励民企参与慈善,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平等,提高凝聚力和社会共识,同时有利于对社会利益的再分配。他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强调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其重要含义是推动企业、团体、个人形成社会共治力量,民营企业是参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健全配套立法程序很必要
《意见》为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出五大方面的支持措施。第一,支持民营企业依法设立公益慈善组织。第二,协助落实优惠政策。第三,做好民营企业与慈善组织和慈善需求对接。第四,宣传民营企业公益慈善行为。第五,完善其他扶持和激励措施。
周德文表示,这五条措施充分并全面考虑到民营企业参与公益事业面临的各种可能性。此前有部分民营企业想投资慈善事业,但无从下手,这五个方面的支持措施为他们指明方向。
同时《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把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各项支持措施落到实处。要充分尊重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及时听取民营企业关于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建议。要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督促问题整改,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民营企业开展的各类公益慈善活动的监督。
周德文认为,对于此次出台的《意见》,还应加大宣传力度,“相信会得到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家的热烈响应。但要注意,慈善是发自内心的善意,一定避免采取舆论或其他强制性手段逼迫其做出慈善行为的事件发生。”他认为,强加于人的行为反而达不到预期效果。应对民营企业家加强宣传、引导和鼓励,从而激发企业家内心深处的善意。
不过,随着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打着慈善的幌子,从事违法活动牟取私利的行为,也有不少人担心政策是否能得以很好地落实。对此,周德文表示,尽管不排除个别企业有上述行为,但大多数民营企业家从事公益事业都是发自内心地想要回报社会。只要他的出发点是向善的,即使客观产生一些回报,社会也不应一味地谴责,认为完全是一种恶意。“普通的民营企业家能把企业办好,解决社会就业,依法纳税,也是一种从事慈善的行为。”周德文认为。
竹立家表示,随着《意见》出台,慈善机构将真正成为社会共治力量,但一定要确保慈善款用好。“完善社会立法,是实现良好社会治理的重要杠杆。”竹立家表示,发挥民营企业在公共事业慈善事业中的作用,应同时完善配套法制规范。在社会共治过程中,民营企业的作用会越来越大,通过法律规范来规范慈善救助行为,意义重大。
同时,周德文表示,温州商人提出“商行天下,善行天下”理念,应在全国得以推广。把生意做到全世界的同时应该把善意也带到全世界,这两方面是相得益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