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一体化并非农村城市化 城乡统筹进入新时期
来源:通信信息报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5日 14:30 作者:蒋毅棪

  ■本报记者 蒋毅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城乡一体化是重大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不能以“城乡发展一体化”简单地消灭城乡差别,更不可以将城乡发展一体化等同于农村城市化,要突破思想和制度障碍,找到城乡一体化的长久动力。城乡一体化之后,我国的改革和社会发展才是真正公平正义的,才能为下一步的深化改革和继续发展注入巨大的活力。

  城乡一体化成最大难点

  日前在京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统部署时,明确强调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全会决定提出了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改革举措。一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二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三是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城乡一体化作为本次会议的议题之一,对我国的社会变革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这次变革不仅是思想观念的更新,也是政策措施的变化;不仅是发展思路和增长方式的转变,也是产业布局和利益关系的调整;不仅是体制和机制的创新,也是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的改进。这对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将起到强有力的作用。

  对于城乡一体化的实施,农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柞表示,城乡发展一体化是本次改革最大的难点,这项改革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如何调整城乡关系,做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值得研究。这中间会牵涉到土地财政的问题、农地自由转让的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

  城乡一体化并非农村城市化

  城乡一体化并非农村城市化,不能以“城乡发展一体化“之名简单地消灭城乡差别,更不可以将城乡发展一体化等同于农村城市化。要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格局,就要让广大农民平等的参与到现代化进程,共享发展成果。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难点在于打破固有利益的藩篱,让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因此必须赋予农民权力,尊重农民意愿,让改革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实现城乡一体化应不断的激发农村的内生动力,而这种动力支撑来自于城镇化建设。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将形成以消费为主导的发展新格局,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城镇化建设提供了动力支撑,县域经济也将有效拉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此外,城乡一体化还应创造条件转移农村剩余人口,让更多的农民走进城市,享受到高质量的城市生活,并同步发展农村各种产业,努力探索农村产业化的各种路径,使农民除了有农业收入外,还有非农产业等更多收入渠道,最终使农村找到自立、自强的发展路径。

  “三中全会公报将城乡一体化发展列为重点之一,其实是中国发展到现在,越来越意识到城乡关系必须改变。”中央党校教授、博士生导师辛鸣表示,公报提出的“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就是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体制安排,让农民的权利得到保障,把更多的工业成果、城市化成果转移到农村,让农村在未来的发展过程分享现代社会发展的成就。

  赋权于民谋改革

  《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国土资源领域专家认为,这准确把握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平等发展权问题、市场经济核心的产权问题,使我国城乡统筹进入一着棋动、全盘皆活的新时期。

  国土资源部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主任孙英辉表示,随着决定出台,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已不是“要不要”问题,而是怎么依法实践问题。要解放思想,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结合,赋权于民,使农民以产权保生存、以产权谋发展,从农村突破,向城乡一体化总目标迈进。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认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主要是土地财产权,包括抵押、处置及最根本的交易权。要加快确权,保障权益。整体性改革有系统性要求,离不开配套。希望扭转单兵突进局面,完善配套,在耕地红线、生态红线之下,使农村再次成为中国改革的热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