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鼓励更多具有优势的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
来源:大智慧通讯社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2日 13:57 作者:沈磊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11月22日讯,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今日就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一、《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允许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二是降低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50%降为30%;三是进一步增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风险责任意识,鼓励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出具书面承诺,可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四是取消营业地域限制;五是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六是调整并增加部分审慎监管要求。

  二、允许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银监会如何考虑

  同时,银监会在修订《办法》时,对出资人条件等作出相应修改,以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和分销渠道的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一是修改了主要出资人条款,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三、修订后《办法》如何体现适应消费金融公司深化发展的实际需要

  修订完善《办法》,以适应消费金融公司深化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股权多样化,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消费金融优势资源;二是放开营业地域限制;三是根据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增加“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业务,有利于进一步拓宽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更好地支持其业务发展;四是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充分体现其功能定位,增强业务可操作性;五是增加公司风险管理的自主权等。

  四、银监会的下一步工作重点

  关于银监会的下一步工作重点,经国务院同意,将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此外,根据CEPA相关安排,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扩大试点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将可新增12家试点机构。银监会根据办法规定的各项准入条件开展审批工作,启动扩大试点申请。

  编辑: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