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来源: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2日 14:55 作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三审 

  【综合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1日下午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保法)修正案草案等。

  21日上午举行的本次常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分组审议中,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认为,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的义务,完善了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度,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完善了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明确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

  针对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草案三审稿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网络交易平台承担相关责任

  【背景】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今年8月发布报告显示,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网友投诉最多的问题。为此,草案一审稿规定,如出现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修改】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为消费者协会“定位”

  【背景】现行消保法对消费者协会的定位是“社会团体”,容易与一般社会团体混同。一些相关部门因“协会”之名,认为该组织应自行解决经费等问题,拒绝为其提供相关支持。草案一审稿规定增加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等职能,二审稿又明确了消协履行公益性职能,三审稿明确了由社会团体改为社会组织,且各级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职应予以经费支持的规定。

  【修改】草案三审稿将消费者协会等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解决了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草案还增加规定,消协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网购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背景】草案二审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舆论普遍认为在网购大众化的今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及时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纠纷,如商家利用该条款恶意竞争、退回的商品无法进行二次销售、小卖家承担运费“赔了夫人又折兵”等问题。

  【修改】草案三审稿明确“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同时细化了单列的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消费者拆封的或者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此外,草案三审稿第二十四条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同时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消保法修正案草案打出一记重拳

  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的措施,这是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出的又一记重拳。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惩罚性赔偿是指加害人以欺诈等恶意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加害人除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外,还应当增加赔偿。

  草案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和消协组织正在受理的一宗案件即适用此款规定。位于北京西城区宣外大街6号楼619室的至上祯美设计中心,在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仅写明进行个人形象设计和化妆品销售,却在马路上、商场里大量招揽顾客宣称可做“去皱纹”等美容项目。今年夏季,这家机构在为彭女士以4.5万元高价做眼角“去皱纹”后,彭女士出现全脸肿胀、脸部严重下垂的情况。北京市西城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王兆泰认为这涉嫌超范围经营和欺诈。

  王兆泰分析,这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按照草案的赔偿规定,有关经营者应全部退还消费者支付的4.5万元美容款,另还应增加赔偿所付价款的三倍,即13.5万元。

  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说,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草案这一款还新增了最低赔偿制度:“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陈剑介绍,这就解决了经营铅笔、橡皮等小额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时,赔偿数额过低、消费者维权意愿不强、经营者得不到惩罚的问题。

  与此同时,草案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草案四十九条、五十一条规定的“赔偿损失”,不仅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以这样的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额就不是一个小数了。这意味着经营者除承担一般的损失赔偿责任外,还要追加受害人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即共计三倍赔偿。

  以造成受害人死亡为例,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损失赔偿金额=【人身伤害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误工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3。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财产损失等是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的;精神损失赔偿是根据加害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的;死亡赔偿金目前一般是以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的。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万余元,按此测算的死亡赔偿金为49.13万元,再增加两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在不计算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财产损失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得到147.39万元的赔偿;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浙江为200万元至240万元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如云南、青海、甘肃至少为100万元至12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