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三审环保法修正案 公益诉讼主体条款有望修改
来源:大智慧通讯社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1日 16:42 作者:丁开艳;孙翔峰;曹敏慧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10月21日讯,大智慧通讯社记者从全国人大获悉,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环保法修订案修改报告,此前备受关注的公益诉讼主体限制条款有所修改。
  在环保法修正案二审稿公布后,外界普遍关注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的规定,不少专家以及民间组织对此提出修改意见。大智慧通讯社记者了解到,此次修改后的修订案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由二审稿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在省(区、市)里的环保联合会可向人民法院提诉讼”改为三审稿的“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这意味着,公益诉讼主体不再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第三次审议环保法修正案,人大环资委相关人士向大智慧通讯社介绍,环保法二审稿对外征求意见后,外界提出的修改意见即集中在公益诉讼主体限制方面,此条修改意见最为集中。本月24日,此项修正案将接受分组审议,不过由于争议大,预计此次会议依然很难审议通过此项修正案。
  所谓“环境公益诉讼”,即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发稿:丁开艳/孙翔峰/曹敏慧 审校:彭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