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4日 06:51 作者:徐科

  本报讯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全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财政部日前发文明确了相关问题。
  财政部表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此外,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徐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