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前业界担忧并呼吁对已有文件进行清理,避免产生文件过多不利执行的问题,财政部表示,《通知》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明确了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8月1日起废止。
此前4月1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曾明确,今年“营改增”改革将扩大试点,其中之一是扩大地区试点。自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据测算,2013年全部试点地区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
从国务院敲定“营改增”试点全国扩容至财政部门正式出台文件,为各地税务部门预留的时间仅2个多月,也有税务官员表示预留时间太紧张,涉及国地税交接工作,短期的工作强度很大。
广播影视服务享6%税率,整体而言将降低行业税负,提升行业盈利能力。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文化产业是国家大力支持发展的战略性产业,历年来已出台多项税收和财政直接支持政策。此次营改增试点的扩大整体而言将降低行业税负,提升行业盈利能力。刘桓指出,影视作品的成本部分是很低的,如果按照11%或更高的两档税率来征税肯定不合适。广播影视服务享6%税率,对影视作品的创作发行和最后的市场开拓将形成实质支持。
对于外界关注的新纳入试点的广播影视服务业如何征税问题,《通知》明确将其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这意味着,该行业将等同现代服务业按6%税率征税。《通知》还对纳入试点的应税服务范围进一步做了说明,其中广播影视服务主要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