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获通过 对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作出规定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6日 04:54 作者: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旅游法》,对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作出了明确规定。
  《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旅游法》同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旅游法》还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