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草案)》
“《决定》在当前出来,尤其需要强调法治精神。”沈志先委员在参加《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下称《决定(草案)》)分组审议时说。
为推动改革创新,上海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草案)》,以解决当前改革创新工作中存在思想顾虑、制度障碍、机制缺陷和利益藩篱等问题,激发全社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决定(草案)》中关键的三大问题,则是通过宣示性的表述以及激励措施规定,解决要不要改革创新的问题;通过明示改革创新的法治路径,主要解决改革创新遇到制度障碍怎么办的问题;通过责任豁免条款,主要解决改革创新不成功怎么办的问题。
17日,《决定(草案)》在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上进行一审。
“责任豁免”
常委会组成人员姚海同说,上海亟须改革,也非常迫切需要营造一个支持改革者、鼓励创新者、宽容失败者的社会氛围。
当前,改革创新工作仍然具有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明显特征,但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改革创新动力不足,是当前改革创新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因此,如何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实现积极作为,是本次《决定(草案)》出台的一个重要初衷。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可责任豁免条款的必要性。借鉴之前深圳、西安、重庆等地出台的促进改革创新地方性法规的相关条款,委员陈兆丰建议称,可以加上“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的表述。
委员李鸣则表示,宽容失败除了责任豁免以外,还存在财损核销的问题。“任何失败都有代价,都有财产损失的核销问题,需要解决财损程序的合规问题。”
丁伟委员认为,坚持法治原则,尊重法律权威,遵循法定程序和法治方式,这一原则应当作为下一步修改、完善草案和相关条款的原则,“确保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在法治的框架下,更好地处理改革创新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简政放权
《决定(草案)》称,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内容的,鼓励大胆改革创新。
委员薛明扬表示,从其自身的经历来看,在教育领域内有很多事情想做,但往往会碰到“玻璃门”、“弹簧门”。
“改革需要突破原有规范,但也需要规范程序,社会存在担忧,上海要处理好其间的关系。”委员张耀伦说。
委员林化宾表示,要立足政府职能转变,为市场、社会更好地服务,政府职能转变在客观上将促进改革创新。
委员杜悦妹表示,《决定(草案)》应多些市场导向色彩,少些行政管理的色彩。不少委员表示,《决定(草案)》需要更多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使其成为改革的主体。应该把企业推到第一线去,在这方面还需要强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