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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事宜明确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进行明确。通知明确,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此外,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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