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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杯”里的风暴:争议招投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2日 08:19 | 作者:张丽华
[ 一位业内人士提供的有形市场审批事项显示,招标代理机构在场内代理完成一个招标项目,至少要去有形市场报送报备材料10次以上,有时高达15次,“这是人为增加备案环节、增加企业负担的监督模式”,该业内人士表示 ] 尽管于今年9月下旬国家发改委网站上挂出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于10月8日结束征求意见,市场更有说法称该办法有望年内出台,但围绕电子招投标的争议,仍难言止息。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到,自从《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由于招投标牵扯领域众多,涉及工程建设、铁路、航空、水利等行业,关于招投标诸多规定细节,在业内掀起了一场“茶杯”里的争论风暴。 争论的范围,不仅包括由政府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场所,能否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投标系统,同时也追溯到对这些集中交易场所到底是服务、监管还是代替市场主体的职能设置上来。 而争论的本质,则回归到一个老生常谈的经济学话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边界如何划分。 有形市场乱象 从2003年开始,各地政府开始设立专门的招投标交易场所,作为政府职能的延伸,以事业单位身份出现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服务,其设立初衷是 “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 发展至今,许多县、乡政府部门也设有下属的招投标交易场所,业内人士称之为“有形市场”;有些地方的有形市场归住建部门管辖;有些则整合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归专设的地方政府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或管委会管辖。 2011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有条件认可了有形市场的地位。 《实施条例》颁布后仅4个月,有形市场乱象广为业界诟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法制办监察部几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整改有形市场广为业界诟病的乱象。 本报记者获得针对《意见》的几份上报材料显示,数十位招投标专家和业内人士以文件的形式梳理了有形市场存在以来,业界反映强烈,而需要整改的违法问题。 其中一份清单列举了十几条违法现象,比如《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现实中,绝大多数有形市场均隶属地方政府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而有形市场的收费,也难逃业内人士对其“营利”指责。比如收取各项资料费,每个项目向招标代理收取资料费(每个项目500元至1000元不等),且不开具任何票据;有些招标办,以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不及时、不规范为名,强行要求将投标保证金缴至招标办的银行账户,还有些招标办,不仅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而且还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招标(诚信)保证金;有些地方甚至由其向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本报记者在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看到,其收费项目按招投标项目的性质不同,施工、勘察、监理等按千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不等向招投方和中标方收取。除此之外,还需要按所使用的开标室、评标室规格不同,按每半天收取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费用,使用电子竞价室则每次需缴费1000元。 起草上述问题清单的专家呼吁,虽然各地交易中心收费均有各级物价部门的收费批复,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要求,还不如废止这一条款,改为“重新按服务成本核定具体收费项目,取消违法收费和变相收费项目,严禁摊派”,这样更为明确和具有约束力。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投标法》起草人之一、国信招投集团公司总裁袁炳玉向本报记者提出看法:“(单个有形市场收入)成千上万算少,年收入上亿的都有,运营成本很低,中间差价,如果交给国家也行,可是这笔钱到哪去了,谁也不知道。这其中有很大的弊端,容易滋生出不正当的行为。”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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