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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基层央行行政执法的因素

  目前,基层央行还没有形成独立的执法监督机构,不同的业务部门行使不同的监督管理权,人力资源配置的不给力很大程度上导致行政执法工作进展相对缓慢,影响了行政执法的经济性、效率性。
  为了加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转型2011~2013年规划》精神,推动辖内内审工作深化转型和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基层央行组织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抚州中支内审科创造性地开展了辖内县支行的行政执法绩效审计调查工作。此次审计调查工作的开展,深入了解了基层央行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实状况,理性分析了影响基层行行政执法效能有效发挥的各种不利因素,充分发挥了内审工作的监督警示、评价告知、咨询服务功能。
  影响行政执法绩效的因素
  基层行的行政执法工作,虽然对内对外都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由于各种不利因素的客观存在,障碍了基层央行行政执法效能的最大发挥,对基层央行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就影响基层央行行政执法绩效发挥的关键因素,应该引起有关领导及部门的重视与思考。
  第一,执法者综合素质对行政执法的经济性、效果性影响。随着金融对外开放和金融创新步伐日渐加快,随之而来的各种新业务、新知识、新技术、新规范对基层监督管理队伍的知识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基层行的人员紧张、年龄老化、知识层次弱化等一系列现象,导致基层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对行政执法的经济性、效果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贫乏,影响行政执法的经济性、效率性。目前,基层央行还没有形成独立的执法监督机构,不同的业务部门行使不同的监督管理权。从县支行各职能部门来看,普遍存在人力紧张、年龄老化、知识层次弱化的问题,行政执法资源分散在各个部门,最终导致执法力资源配置通道不够通畅,行政执法工作只能靠分散的行政执法力量来支撑,人力资源配置的不给力很大程度上导致行政执法工作进展相对缓慢,影响了行政执法的经济性、效率性。
  第三,金融法律法规支撑不足,影响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如国务院1988年10月1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当时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下,公有制经济占主导成分,各方面用金额度相对较少的情况下制定的,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社会经济活动量和现金流量呈几何级数扩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日臻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其局限性日益明显,条款的某些不足和弊端已日渐显露。特别是信用卡等电子货币迅速发展,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其没有提出具体管理措施,使电子货币的现金活动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出现管理真空。由于缺乏整体科学的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方式的相互冲突,造成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无所适从,并最终影响到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提高执法效能的对策
  在全球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分析和研究发达国家开展行政改革、提高行政绩效的有益做法,并根据我国的国情及基层行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吸收和借鉴其先进经验,对完善基层央行的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完善组织结构,强化人力资源配置。一是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置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以履行基层央行的金融监管职责,依法实施监管权力;负责做好与其他监管主体的协调工作,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提高执法的经济性和效率性。二是针对基层执法队伍的年龄老化、知识层次弱化的现象,一方面,要加快吸收年轻的大学毕业生,改善基层央行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化解人员紧张的局面;另一方面,要强化执法部门的人力资源配置,积极吸纳年轻同志的加入执法队伍,以满足执法工作特殊性质和特殊工作环境的要求。
  第二,探索建立科学化绩效管理体系。一是建立多元化的绩效评估机制。人民银行作为特殊的政府机构,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具有行业性特点的执法绩效评估,同样离不开绩效评估主体的多元化和绩效评估的方式的多样化。建立多重绩效评估机制,实现自我评估、上级评估与金融机构评估、社会公众评估相结合。二是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结合行业特点,从有利于改进组织管理、改造执法流程、关注绩效结果三个方面入手,建立央行行政执法的绩效评估的经济指标、效率指标、效益指标相结合的指标体系。三是科学地使用评估结果,将执法绩效评估与奖惩制度结合起来,建立以绩效评估结果为基准的奖惩制度。
  第三,加强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建设,提高执法质量。一是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建设,增强执法者依法行政理念。二是,执法者必须要有依法办事的素养和公正执法、敢于坚持正义、刚正不阿的职业道德。正确处理好“人情”的干扰和“人情”办案等问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同时,还要不断培养行政执法人员具有强烈的责任心,让国家法律取信于人民,维护人民银行依法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三是加强执法队伍中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第四,完善法律法规,搭建法律支撑平台。法律法规作为具体执法活动的依据和准则,其重要性毋庸置疑,针对当前法律规定相冲突或已经不合时宜等建设滞后问题,一是尽快修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监管分离后县支行行政执法的职能定位。二是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具体执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增强可操作性。三是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性规程或相关法规解释,填补法律空白,消除执法真空地带。同时,法律法规的制定者要具有前瞻性,为新领域执法活动提供依据和程序。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抚州中支内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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