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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按持股期限差别化征收红利税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8月27日 07:51 作者 申屠青南
  持股3年以上暂免征收,引导投资者长期投资、价值投资

□本报记者申屠青南

  来自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专家26日呼吁,对股息红利可以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如持股一年以内按10%个税税率征收,1-3年在10%的基础上减半按5%征收,3年以上可以暂免征收,以引导投资者长期投资、价值投资。

  “这一建议在实践中具有可行性,对资本市场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连起认为,按持股期限差别化征税政策的导向意义重大,投资者无疑会选择有长期分红能力的优质公司,形成长期投资的心理倾向。

  张连起表示,按2011年分红情况测算,对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对税收影响不会太大,大约十几亿元。在资本市场低迷时,有关部门更应该加大对投资者利益考量及对资本市场的扶持力度。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朝晖认为,税收政策具有杠杆调节作用,是政府加大资本市场扶持力度、提振投资者信心的明确信号。他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红利税减免政策。从操作角度看,程序并不复杂,财税部门就有减免红利税的权力,不需要全国人大批准。

  王朝晖认为,从投资者角度看,现行红利税政策还涉及到税负不公。个人投资者和基金在收到分红后还需按10%的税率缴纳个税,机构投资者则获得免缴待遇。

  王朝晖说,对股息红利若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则可引导投资者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有助于改变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重融资、轻分红”的错误理念,提高上市公司分红力度,培养良好的股东文化。

  据介绍,2005年,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减税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提振了投资者信心,市场激励效果明显,有力地促进了当时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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