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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开展金融扶贫需要行政资源支持
来源 当代金融家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30日 11:25 作者 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课题组
      编者提示:研究金融扶贫对当前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河北省邢台市为例,揭示了在扶贫工作的一些关键环节存在着“致命”的弱点,以及扶贫信贷担保难、银行缺乏成熟的扶贫信贷产品、国家没有行之有效的扶贫信贷政策相配套和农村征信体系建设落后等问题,并围绕如何搞好金融扶贫工作,提出了有关政策建议。
  我国非常重视扶贫工作,“十二五”规划已经将扶贫工作列为重要内容,扶贫工作的成效也关系到我国小康社会的建设。金融机构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门,应该在扶贫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从现实情况看,金融部门在扶贫工作中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本文以河北省邢台市为例,对金融扶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搞好金融扶贫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制约金融扶贫的因素
  河北省邢台市有3个国家级贫困县(巨鹿县、临城县、广宗县),3个省级贫困县(威县、新河县、平乡县),贫困县农民人均纯收入3565元,比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低1400元,贫困问题突出,扶贫任务相当艰巨。
  从金融方面看,对扶贫的支持力度还远远不够,不但支持扶贫的金融机构少,而且金额也较小。邢台市除了几年来在巨鹿县、临城县、广宗县创新扶贫信贷模式发放的6000多万元扶贫贷款以外,正规的金融扶贫贷款只有邮储行威县支行向贫困农民发放的2800万元扶贫贴息贷款和邢台农行为河北燕南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发放的200万元康复扶贫贴息贷款。制约金融扶贫业务开展的因素有:
  一是扶贫工作的一些关键环节存在着“致命”的弱点,致使金融扶贫的效果大打折扣。有的地方政府只把扶贫工作作为争资金、跑项目的“摇钱树”,并没有把扶贫开发摆到重要位置,缺乏责任感和紧迫感。从金融机构看,开展扶贫信贷业务不积极主动。从扶贫对象看,扶贫贷款容易给扶贫对象一个错觉,即扶贫信贷是一种很不严肃的商业交易,有的贫困农户甚至错误地将扶贫贷款视同无偿扶贫救济款,因此容易出现贷款使用不当、挪作他用等情况。二是担保难是制约扶贫信贷业务开展的主要“瓶颈“。三是银行缺乏成熟的扶贫信贷产品。四是没有行之有效的扶贫信贷政策相配套。五是农村征信体系建设落后。
  开展金融扶贫的思路
  邢台市近年来在金融扶贫方面虽然发挥的作用较小,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好的做法,比如在巨鹿县创新开展了“三级担保”扶贫信贷模式,在临城县创新开展了“公司+农户+基地+扶贫贴息”扶贫信贷模式,在广宗县创新开展了“以扶贫资金作抵押”扶贫信贷模式等,笔者认为都有经验可取之处,现介绍如下:
  邢台市巨鹿县“三级担保”扶贫信贷模式是指“五户联保+贫困村诚信联谊会担保+公职人员担保组织担保”为农户办理致富发展所需信贷资金的一种信贷担保模式。该县还出台了配套政策措施:一是实行扶贫贴息政策,对贷款农户给予全额利息贴补。二是由县扶贫办安排资金专门为贷款农户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蔬菜大棚投入财产保险,按每亩200元保费(承担保额为4000元的大棚财产保险和2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
  巨鹿信贷模式的优点体现为:一是银行信贷资金风险基本为零。二是解决了农民贷款无担保、贷款难问题。三是担保规模容易扩大。四是不涉及经营管理问题,担保组织易于运作。五是实施了政府扶贫贴息办法,减轻了贫困农民贷款负担,放大了扶贫效果,产业示范带动效应明显。六是有利于农村社会信用建设,“讲诚信能贷款、能发展,不讲诚信就不能贷款,难发展”已经成为巨鹿当地贫困群众的共识。
  此外,邢台市临城县推广了“公司+农户+基地+扶贫贴息”扶贫信贷模式,该模式的实质是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民贷款担保。邢台市广宗县推广了“以扶贫资金作抵押”扶贫信贷模式,该模式的优点体现在“以扶贫资金作抵押”,解决了农民贷款抵押物问题,放大了扶贫效果,将政府拨付的扶贫资金放大到3倍,更多地支持了农民致富资金需求。
  搞好金融扶贫工作,除了应积极借鉴和推广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以外,笔者认为还应该采取一些根本措施来解决在金融扶贫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一,改变对地方党政业绩的考核办法,把扶贫工作列为地方党政工作重点。建议改变地方党政业绩考核办法,从以往注重考核地方GDP增长、金融存贷比等指标,向注重考核贫困人口的减少、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转变。
  第二,有效发挥财政扶贫资金作用,装备农民致富技能,打造农民致富的思想基础。建议使用扶贫资金免费在农村为农民开办一些夜校、技术学校等,向农民普及先进的生活理念、国内外先进的致富经验以及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向农民宣传诚实信用和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农民守信守法意识,让农民做现代人。
  第三,充分挖掘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与金融资源相结合,解决贫困农民的贷款担保问题。建议国务院制定《国家扶贫担保基金管理条例》,成立国家扶贫担保基金会,为金融机构支持贫困地区扶贫事业融资担保。
  第四,将行政资源与金融资源相结合,信用解决农民脱贫致富资金需求问题。除了利用解决担保问题扶贫,还可以利用信用手段解决农民脱贫致富资金需求问题。建议国务院制定颁布《扶贫工作管理条例》,明确对地方政府、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扶贫工作标准,比如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总额中必须有多少比例的扶贫信用贷款,有多少金额的扶贫项目,有多少比例的助学贷款在农村没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也要将业务做到一定比例;保险业金融机构要为每一笔贷款,每一个扶贫项目免费保险,扶贫贷款风险由银行、保险部门分别承担,形成的损失由自身盈利来弥补。
  第五,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尽快将农村信用社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填补农民信用信息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空白。
  第六,稳步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在支持“三农”和扶贫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加强对贫困村互助资金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课题组长付先军,课题成员杜玉申、张延寒、陈月彬刘振强、徐学利、侯佩斌、杨克兢,课题执笔张延寒、侯佩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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