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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 谨防"养鱼执法"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05日 08:42 作者 马晓华
    中国的食品安全状况有望在3~5年内得到较大改观。
  3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决定》规定,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这是在《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首次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中。
  “过去对地方政府考核仅仅是GDP的考核,后来又把绿色GDP、维稳加入到考核体系中,各级地方政府考核的指标也不相同,对于最底层的乡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以及维稳等,是实行一票否决制。食品安全工作作为考核内容,常规应该是弹性考核,除非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否则在官员的晋升上,是不会一票否决的。”一位行政学研究专家表示。
  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中的背景是,去年11月份,国务院下发了【2011】48号文,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系,由垂直管理改为地方管理。
  48号文的下发,把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体系权利回归到了地方政府手中,而食药监体系也属于地方政府,由此,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权利已经很大一块都归到了地方政府手中。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目前,《决定》还只是一个文件,还需要更细化的配套方案才能明确食品安全工作,在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中,到底占多少的比重?如何进行考核将是落实这一政策的关键。”上述专家表示。
  《决定》指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加快制定关于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食品安全监管的指挥棒交给了地方政府,而最为关键的是财政的支持。
  “目前很多地方的质检体系还是由自己挣钱养活自己,如果不解决财政的投入问题,监管仍会出现养鱼执法的现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地方质检人员表示。
  为此,《决定》要求切实落实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合理确定奖励条件,规范奖励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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