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12年06月28日 08:54 |
作者: |
任晓 |
| |
中国人民银行27日公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收单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收取银行卡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随意降价、对不同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区别或变相区别定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其他参与方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应尊重特约商户对收单机构的自由选择权,不得干涉或变相干涉特约商户与其他收单机构合作。与同一特约商户签约的收单机构为一家。对于规模较大的星级宾馆酒店、百货类商户,可有两家收单机构与其签约,但每个收银柜台只能摆放一台可联网通用的受理终端。 收单机构应要求并督促特约商户基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不得从事或协助从事银行卡套现。收单机构发现疑似银行卡套现、移机、受理伪卡、欺诈、侧录、洗钱等风险事件,可以对特约商户采取暂停银行卡交易、撤回受理终端、延缓商户资金结算等相关措施;涉嫌犯罪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任晓)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