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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政府性资金需对民资主体同等对待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09日 09:09 作者 秦菲菲
    ⊙记者 秦菲菲 ○编辑  宋薇萍 
  
  两项关于“新36条”实施细则的通知近日出炉。
  发改委和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明确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要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此外,发改委还下发了《关于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的通知》,指出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新36条”中提到,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主体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发改委、财政部特下发通知,要求与政府性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定额、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予以公开,便于民间投资主体准确获取相关信息。
  此外,各地方、各部门要依照政府性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各类投资主体提出的政府性资金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审核规则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应一视同仁。对于符合有关规定、通过审核的民间投资项目,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不得歧视。
  通知还安排了政府性资金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主要方式: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时,对于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以采用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要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等方式,积极引导民间投资。
  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排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由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进行转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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