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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出差交通费、餐费补贴报销免征个税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12日 08:55 作者 丁冰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11日表示,职工出差的交通费、餐费补贴如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免收个人所得税。
  卢云在国税总局网站在线访谈栏目表示,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他补充表示,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反之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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