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成都商报 |
发布时间: |
2012年04月11日 09:0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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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发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 《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需要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核准非主业投资的请示,对非主业投资项目的有关决策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项目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报告及其他必要材料。国资委将主要从非主业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发展战略和主业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予以审核。 国资委表示,目前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仍处在初级阶段,投资风险控制能力和利用全球资本市场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制定和发布《办法》,就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管,确保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并与2011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一起,构成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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