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成都商报 |
发布时间: |
2012年03月27日 13:53 |
作者: |
田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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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广大车主关注的商业车险改革,在今年“3·15”前夕再迈一大步!
3月14日,中国保险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本报今年3月15日曾作报道)。引人关注的是,此次示范条款强化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条责任免除,并进一步明确了车险“实保实赔”和“代位求偿”制度。
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在《示范条款》公布后,各家保险公司将参考《示范条款》拟定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预计各家公司新的车险条款有望在年内与广大车主见面。对于车主来说,《示范条款》的公布将给车险理赔带来哪些变化和利好?成都商报记者日前经过多方采访,为您进行全面而客观的360°解析。
利好一 实保实赔和代位求偿
亮点: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从2011年开始,一谈到国内的车险市场,总免不了与两个焦点问题扯上关系———高保低赔和无责不赔。针对“高保低赔”,《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而针对“无责不赔”,《示范条款》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的沟通索赔的麻烦。
利好二 十余条免责条款被删除
亮点:包括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等。
车辆发生损失后,满怀希望地找到保险公司希望能获得经济赔偿和修理帮助,不料却被告知该损失属于免赔范围,这恐怕是不少车主都遭遇过的尴尬情形。而《示范条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免去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部分绝对免赔率等。
此外,《示范条款》还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仅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并增加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一删一简,《示范条款》不仅有效扩大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还使其保障能力更加符合广大消费者的实际需要。
利好三 减轻理赔提供单证麻烦
亮点: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
每次理赔时,车主总要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一沓厚厚的理赔资料,稍有遗漏,就只能重新来过。为减轻消费者在理赔时提供单证的麻烦,《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等。
此外,根据实践经验和消费者反映,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概念、文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尤其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内容进行了针对性完善,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好地理解车险条款。
专家称 费率不会大幅提高
《示范条款》一经公布,立刻在业界引起不小的震动。但也有车主开始担心,众多“免责条款”并入主险,会不会提高商业车险的费率呢?对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车险工作组专家陈东辉预计,并不会出现费率大幅提高的现象。
陈东辉表示,行业协会正在要求各家公司收集数据,来进行车损险损失率的测算。业内现在的一个判断,就是在差异化的基础之上,整体情况应该是比较平稳的,因为现在市场竞争这么激烈,大幅度的波动是各家公司都不大可能承受的。
不过,《示范条款》正式发布,并不等于车主们马上就能享受到条款中规定的各项服务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单鹏表示,这些前期的准备工作需要一步一步完成,系统性非常强,每个环节都会影响到具体实施的时间。不过,保险行业协会力争在今年内基本完成这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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