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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为民间融资发放“通行证”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3月23日 09:43 作者 李攻
    记者从山东省政府官方网站获悉,昨日,山东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在民间金融活跃的地区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同时明确对民间融资中,利率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不予以保护等三条“红线”。
  意见肯定了民间融资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增强了经济运行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满足部分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意见说。
  下一步,山东将积极探索开展民间资本投资服务,畅通民间投资渠道。
  为此 ,山东将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机构通过合法途径集聚民间资本,参与省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建设。
  同时,山东进一步开放投资市场,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垄断行业和领域,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进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领域,进入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
  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山东将适当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合作社、典当行等机构数量,并鼓励已设立的机构增资扩股,增强对民间资本的吸纳能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组设立,引导民间资本更多进入地方金融产业。
  山东将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意见说,将选择该省的东营市、临沂市和省级金融创新发展试点县(市)及民间融资活跃、积极承担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市、区),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尝试建立民间融资服务平台,开展民间融资登记备案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科学评估试点风险的基础上,适时适度扩大试点区域。
  “鼓励民间融资主体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登记备案,尤其是借款规模和次数达到一定程度的借款方进行登记备案。对登记备案的民间融资组织、民间融资交易行为,重点予以保护和扶助。”意见中明确。
  另外,意见为民间融资设定了三条红线: “一是民间融资交易中出借方资金严格属于合法自有财产,不得进行非法集资,不得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二是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三是民间融资中发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问题,当事各方应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等方式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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