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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递延型养老险应尽快试点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3月15日 10:57 作者 黄晶华;胡哲
    今年全国两会上,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受到多位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的关注。在保险界政协委员的提案中,加快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关注度最高。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个人收入中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部分,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延期至将来退休按月提取商业养老保险金时再一次性补缴。与市场上现有的养老险品种相比,该险种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专家认为,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能够有效地拉动内需,释放存款,此外,还有利于改善民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重要的是,养老基金规模的扩大,可以为国家积累大量的长期建设资金,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皓在提案中便指出,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步伐的加快,发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已经刻不容缓。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建国建议,加快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使个人养老保险成为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并列的养老保障体系三大支柱之一。

  按照联合国的预测,到2030年,中国60岁以上人口将达到3.4亿,占比将达到24.4%,中国全社会的老年人口抚养比率将达到40%。

  实际上,相关部门也早已注意到严峻的养老形势。早在2008年12月,国务院就曾发布“金融30条”,其中指出要“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2009年4月,国务院更是明确了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目前,国家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已经就实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达成了共识,但是,由于具体的操作层面的困难,这项政策还没有真正实施。”戴皓说。

  也有业内专业人士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之所以一直未见实质性启动,主要是在于其“操作性”的问题,因为对于延迟纳税而言,目前的税收征收系统很难做到,个人的信息管理在几十年的过程中变化会很大,因此,个税的征收还难以建立在个人征收的基础上。同时,他还指出,养老保障体系三大支柱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中个人缴费部分的税收政策尚未解决,必然会给个人养老保险中税收递延问题带来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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