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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责任趋严公务员拒回避应免职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24日 08:13 作者 田享华
    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对公务员的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做出进一步规范。
  据了解,《规定》是在1996年由原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基础上,经过广泛讨论完善而制定。相比于老《办法》,新《规定》增加了“地域回避”。
  虽然《办法》中没有提及地域回避,但中组部2002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2006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其中都有相应表述。不过新《规定》的表述更加细致,而且有所扩充。
  在原有规定中,“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而今,不仅是县市一级需要回避,乡镇一级也在其中。《规定》明确:“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此前,《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调查中获悉,地方群众对于一、二把手来自于当地有两种意见,一种是担心任职官员任人唯亲,容易形成裙带关系,继而大开腐败之门;另外一种则是庆幸这些本地的干部更熟悉当地情况,而且也愿意为父老乡亲谋福利,而不是等做出政绩就走人。
  另外,记者还注意到,两个制度在责任追究等内容上差异较大。在《办法》中,只是规定:对于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应回避的国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
  而在《规定》中,则明确了“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尤其要求,“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
  此外,《规定》相对于《办法》,还更加人性化。比如,在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同时,它还要求,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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