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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省份公务员取消公费医疗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1月19日 09:22 作者 丁汀
 

  本报北京1月18日电 日前,北京市宣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市属公务员、事业单位等约22万人取消公费医疗,并入职工医保。公务员医疗保障改革再度引发公众关注。

  记者从各地了解到,截至目前,内地31个省区市中,至少有24个已取消公费医疗,全部参加医疗保险。其他省份正在逐步取消公费医疗。

  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此后,全国大部分地区根据文件精神,陆续取消了公务员公费医疗,对在职和退休公务员(离休人员除外)实行医疗保险。山东、广东、江西、江苏、湖北等7地公务员尚未全部取消公费医疗。

  其中,河北全省在职和退休的公务员全部加入医疗保险,2.8万左右离休人员仍然享受公费医疗。

  在山东省17个地市中,除济南、烟台尚未完全取消公费医疗外,其他15个地市都已经实现了全员参保。2012年,山东省计划将省直机关公务人员和其他尚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医保范畴,具体方案还在调查研究中。

  广东绝大部分地市已完成了公费医疗制度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接轨。其中,深圳市公务员1992年就全部参加了职工医保。虽然目前广东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及广州市公务员并未完成公费医疗与医保接轨,但广东省、广州市相关职能部门均表示,公费医疗改革并没有停顿。

  江西省设区市和县区基本都实行了医保,只有省直机关和南昌市及所属县区还在实行公务员公费医疗。

  在江苏,除了南京市和省直机关外,其余12个市全部将公务员纳入医疗保险,取消了公费医疗。

  湖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仍享受公费医疗。符合湖北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人员有:在职及离退休公务员、医疗统筹人员(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职人员年满18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此外,还有数万名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

  另外,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青海等省区,公务员在参加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据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得了大病,医保胜于公费医疗。由于公费医疗没有实行大病统筹,也不享受社会医疗救助,在大病救治中,超出公费医疗目录的材料、药品、服务项目,要全部由个人承担。

  但门诊和普通病种住院报销比例,公费医疗高于医保。

  大多数被采访的公务员普遍表示接受医保,认为可以化解许多矛盾和问题,也避免了财政方面的入不敷出。有人说,“以医疗保险取代公费医疗是大势所趋”。

  (综合本报各地分社记者报道 本报记者丁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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