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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行为属“老赖”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02日 09:57 作者 申琳
 

  本报南京11月1日电 (记者申琳)针对某些债务人规避执行、严重影响执行秩序和效果的“老赖”行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省高院执行局副局长赵培元介绍,为打击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利用合法形式转移财产,从而逃避债务履行的规避执行行为,《规定》将具备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通过故意转移财产或者为法院处分财产设置障碍等手段,逃避债务履行,损害申请执行人权利的7类行为界定为规避执行行为。7类行为包括:被执行人将财产无偿、低价或者通过虚假交易方式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行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虚设债务的行为;被执行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明显不符交易习惯将房产长期出租的行为;被执行人与关联企业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转移财产的行为;被执行人恶意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将财产转移至配偶一方的行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为规避执行进行的诉讼、仲裁行为;其他规避执行行为。

  为便于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作出判断,区分正常的交易行为和规避执行行为,江苏高院的《规定》参照破产法第31条有关规定,将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时间限定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一年至执行程序终结之前。这个时间段内,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也就是俗称的“老赖”为逃避债务履行,采取故意转移财产,或为法院处分财产设置障碍等手段,逃避债务履行,并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都算规避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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