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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污染高发 亟待制定专门法律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28日 10:38 作者 胡亮;杨菁
 

  以各种化学状态或化学形态存在的重金属,在进入环境或生态系统后会存留、积累和迁移,造成严重危害,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重金属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
■本报记者 胡亮 ■杨菁
  10月25日,受国务院委托,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周生贤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下一步将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环境利益。
  据周生贤透露,今年1—8月,全国发生11起重金属污染事件,其中9起为血铅事件。另据环保部副部长李干杰今年6月在介绍中国环境状况等方面情况的发布会上透露,此类事件去年发生了14起,其中9起是血铅事件。
  自然之友的公众参与议题负责人常成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重金属污染这些年来之所以被公众所关注,关键在于重金属污染造成的危害更持久,所以,有关环境健康的议题有必要出台一些单独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以各种化学状态或化学形态存在的重金属,在进入环境或生态系统后会存留、积累和迁移,造成严重危害。目前,我国约有1.2万座尾矿库,其中危、险、病库占12.4%,对周围水和土壤环境污染严重。电子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产量持续增加,仍有198.2万吨铬渣亟待处置。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重金属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
  常成告诉记者,国内的污染立法是以环境介质为框架的,我们已经有了《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并非完全是空白,只不过把它列在各个分别的污染立法当中。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教授宋国君认为,国内现有环境法律法规中对一些污染事件的预防等条款过于分散,流于表面,缺少可参照执行的实施细则。甚至由于法规之间缺乏衔接,实际执行中,各部门和责任单位推诿扯皮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利益纠葛、困难重重,可喜的是公民的环保意识和环境维权意识在逐步地增强。
  “政府信息公开和透明非常重要,不能遮遮掩掩。 ”全国政协委员何水法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严重污染的企业涉及到好多安全问题,可能要有更多的环境评价,特别是要有公众的参与,公众的意见需要得到表达。
  “公众监督举报是一个很重要的补充手段。 ”在常成看来,公众在公共环境事件中的角色扮演比以前有了很大进步。 “这其中有一个重要角色,就是发现环境问题,反映环境问题。国家环保部门及其下属的监察单位人数是有限的,经费也是有限的,而环境案件的发生范围是广泛的。 ”
  周生贤在报告中还表示,要落实环境监管责任,建立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
  “‘十一五’环保工作取得重大进展,重要的经验之一,就是我们实行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李干杰在上述发布会上如是表示。
  常成告诉记者,我们的环境问题现在呈现两个阶段并存。一个阶段是污染的产业、工业被淘汰,遗留下来污染废渣废物,比如煤渣、铬渣堆,这些遗留下来的环境问题如何处理,终身责任制为这类问题的处理提供了一个规则。另一个阶段,是现有的很多生产对环境造成损害,对它们的追责也有了一个更明确的说法。
  “对官员的问责,包括对企业的问责都应该具体到法律规定当中。”何水法指出,得到公众监督,这样的责任追究才能最终落到实处。
  宋国君建议,强化潜在风险源管理,明确污染源预防、应急职责与对策。同时,不妨借鉴国际经验,把环境监测和管理的权力部分上移至省级和中央政府,使环保部门形成自上而下的独立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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