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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浙粤深率先试水自行发债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21日 07:27 作者 郑晓波
    发债规模实行年度限额管理,不得结转下年;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地方自行发债终获“准生证”。财政部昨日下发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财政部昨日同时发布的《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称,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办法》规定,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发债定价机制包括承销和招标,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省(市)确定。
  试点省(市)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团。试点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应当是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
  此外,《办法》还明确,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此次地方政府试点的是“自行发债”,而不是“自主发债”。地方自行发债是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与地方自主发债之间的一种过渡方式,主要涉及发债程序和项目确定,而“自主发债”应该包括发债规模自主、项目自主、发债用途自定、偿债全部自负,即完整、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按照《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刘尚希同时表示,地方试点自行发债,可以引导地方政府逐渐规划自己的债务管理流程,优化债务结构。如果在风险控制预警方面能增加诸如提高透明度等措施,自行发债的积极效果更好。华宝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国旺表示,财政部允许四省市开展自行发债试点,可以缓和地方债务压力,减轻对卖地财政的当期依赖。
  此前,有消息称,深沪浙粤四省市自行发债试点规模约300亿元。其中,浙江省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为80亿元,将全额用于市县,重点用于完成在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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