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10月13日 09:10 |
作者: |
丁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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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丁冰 财政部网站12日发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要求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单位对自身贷款项目进行自查,检查结果是项目评价的重要依据。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省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包括制定本地区的项目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实施以及落实或督促对违规问题的处理等。同时,转贷银行需对项目进行贷后检查,识别、防范还款风险,监控贷款资金的运行,采购公司监督项目的招标评标、合同签署、到货验收、安装调试等过程,对采购设备的到货或者运转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定期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单位自查包括完善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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