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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至全国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24日 08:45 作者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明确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央行表示,此次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是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部署的重要举措,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的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自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到北京等20个省区市、自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序进行,企业和银行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需求不断增长。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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