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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主发债有望破题
来源 中国房地产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17日 15:49 作者 李鹏
 

  地方融资平台出现违约案例、风险警告四起之时,部分省(市)自主发债试点的消息面声音也越来越强。地方自主发债利弊得失的辩论也将市场期待引向更加理性的方向。

  近日,有权威媒体报道称,财政部已拿出同意部分省(市)试点发债的初步方案。本报记者追踪获悉,地方自主发债试点的政策障碍已经基本破除,相关操作原则已在国务院相关部委间获得一致认可,而由部分省市提出的试点方案有望在9月正式出台。

  政策障碍已基本破除

  地方自主发债的风声早已有之,特别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突飞猛进之时,已有观察人士谏言重开地方发债之门。来自决策层的明确支持态度则是在今年4月亮出的。

  “当时,央行行长周小川发表了一个公开演讲,核心意思是市政债相比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更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接受本报采访时回溯并分析认为,央行率先提出市政债,旨在调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背后的地方政府变相借款问题,将金融资产定价和引导规范化。

  7月份,审计署发布关于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报告。高达10.7万亿元、占GDP三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证实了各界对此问题严重性的诸多猜测。不过,各界未注意到,审计署相关报告还提出了疏导这一问题的相关建议:“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实施全口径监管和动态监控。可研究赋予省级政府适度举债权,逐步探索向具备条件的市级政府推开,举债计划需经国务院审批,编制地方债务预算,纳入地方预算管理,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正是审计署的这份报告引起了高层注意,获得了系列批示,地方自主发债开始进入快车道。”国务院法制办一位接近该方案制订人士告诉记者。

  这位人士明确表示,待修改的《预算法》不会成为地方自主发债试点的障碍。“《预算法》虽然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也设定法律和国务院法规可以有所例外。这是试点的依据。”

  目前,财政部已代理发行地方债两年,让地方自主发债有了一定基础。“目前,与传闻一样,国务院拟允许部分东部发达省份尝试介于中央代理发行和完全自主发行之间的过渡发债方式,待全部条件基本成熟后,再允许地方自主发债。”广东省财政厅一位不愿具名的副巡视员告诉记者。

  这个试点名单已基本可以确定包括广东省。“广东有综合改革试点、先行先试的政策优惠,又具备良好的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平衡状况。”这位副巡视员透露,广东省层面提出的试点初步方案已经基本成型,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有望9月出台。

  偿还机制仍是焦点

  概括而言,地方自主发债,意味着相关债权定价机制、评级机制和偿还机制的全面变革。

  “目前可以确定的是,发债规模将由中央规定。部分债品种的利率区间也将由中央确定。”上述副巡视员向本报记者透露,在试点阶段,发债规模将非常小,而不会考虑“地方政府实际需要”。至于是否会有特批额度,该人士认为更不可能。

  在此基础上,该人士认为,债券发行兑付的操作办法料将不会与目前中央代发地方债有太大差异。但是,刘尚希认为,地方发债比中央代理发债的复杂性高出很多,比如举债权是什么,发债用途如何监管等,都需要通过试点方案做出通盘安排。

  这样的不一致可能会影响这类市政债的评级。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分析师王铭杰认为,地方政府债的评级肯定会低于中央代发地方债。后者是准国家信用,前者则受到地方政府换届的影响。进入债市的市政债只能通过评级的方式来体现债的价值和变化趋势。

  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人士处可以确认,地方自主发债的主体将是地方政府,而不是地方政府名下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这意味着,偿债主体将是地方政府。

  前述国务院法制办人士表示,试点省份的选定正是考虑了偿债主体这个“第一要素”。“这些省级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比较良好,偿债能力一般没问题。”“而且,试点方案可能会明确,自主发债所形成的债务,必须纳入省级政府的预算管理当中。”

  “纳入省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规定针对的是地方融资平台债务的缺失。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关键是其财政、负债状况必须十分透明。”刘尚希认为,地方债的还款来源肯定都是地方财政收入,这就要求地方政府提高财务状况透明度。“城投债有一个发行主体企业,会公布资产负债情况,地方政府发债也需要公布财务状况,透明度直接影响市场信心。”

  “地方自主债出现违约,是否有中央政府的相关担保?地方政府资不抵债时是否可以申请破产及相关保护?”王铭杰如此追问。对此,前述国务院法制办人士和广东省财政厅副巡视员都表示,试点方案对此没有明确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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