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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鼓励民企发展战略新兴产业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16日 07:36 作者 王颖春
  扶持资金同等对待 改进融资服务

    本报记者王颖春

  发改委近日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从产业政策、金融等多个方面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意见》提出,要鼓励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污染治理特许经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和车辆租赁等相关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发展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数字内容、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业。

  针对各地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各项准入条件,《意见》指出,要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加快清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准入条件,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管理办法。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

  在金融政策方面,《意见》要求,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改委要规范公共资源安排相关办法,在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以及协调调度其他公共资源时,要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意见》提出,要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各地发改委在创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规范引导合格合规的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在融资方面,《意见》明确,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资。积极支持和帮助产权制度明晰、财会制度规范、信用基础良好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开展新型贷款抵押和担保方式试点等,改进对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项目的融资服务。

  《意见》指出,要保障民营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提升创新能力、扶持民营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示范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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