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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并不在“机制”
来源 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15日 07:56 作者 盛大林
    首次全国中小企业工作会议初定9月召开,一个正部级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层面的跨部门协调机制正在酝酿之中。“这次会议所有相关的部委都会参加,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要求每个部委对照自己的‘三定方案’,提出各自的工作计划,并通过下发本部委职权范围内细则的方式,来保证这些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能真正落到实处。”
  中小企业的主要部分就是民营企业,这次关于中小企业的会议主要就是为了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其实,关于民营经济,中央出台过很多鼓励性的文件及政策,比如2005年下发的“非公经济36条”首次提出了民营经济在行业准入方面“非禁即入”的原则。2011年国务院再次下发文件,重申了2005年非公经济36条的原则并进行了细化。但近年来,“国进民退”在很多行业却呈现加速之势,很多有识之士忧心忡忡并大声疾呼也无济于事。
  毫无疑问,国家级的管理机构或协调机制如果真的建立,肯定能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但作用有限,为什么?因为这一举措并没有触及问题的根本。
  不难看出,无论是正部级的管理机构,还是跨部门的协调机制,都是着眼于在现行体制下协调市场的运行机制,而民营经济步履维艰的主要原因并不在“机制”而在于“体制”,即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已完全建立起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是否得到充分发挥。目前的情况是,行政垄断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几乎所有最赚钱的、处于产业上游的或者资源性、要素性的行业都被国有大企业所把持,民营经济发展空间逼仄,处处受制。一方面,垄断性国企大都是“巨无霸”,比如电信、石油等行业,民营中小企业与之竞争真如“蚍蜉撼大树”;另一方面,国有大银行在信贷上也是国有大企业优先,民营企业贷款简直“难于上青天”;更要命的是,国有垄断企业甚至可以运用行政乃至司法力量“对付”民营企业,武汉“东星航空”的消失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上述问题,能够通过“协调”来解决吗?显然不能。休说正部级的管理机构,即使是国务院也不能禁止国有企业在经营上的扩张行为,更不能强行要求商业银行必须给民营企业贷款,而且行政干预微观经济本来就是违背市场规律的。可以说,只要行政垄断没有打破,所在行业就不可能存在公平竞争———这不是“机制”问题,也非“协调”所能解决。“非公经济36条”之所以不能落实,根本原因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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