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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高管不得擅自兼职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05日 09:28 作者 刘成友
 

  本报济南7月4日电 (记者刘成友)针对当前一些国企高管身兼数职、领取多份薪酬问题,山东近日拟出台法规,规定国企高管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也不得擅自领取兼职报酬。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公布《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相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如果没有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在兼职企业领取兼职报酬。

  同样,如果没有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此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还要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再出资企业中的全资、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也要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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