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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募捐 该不该过“行政许可”关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05日 09:28 作者 贺林平;潘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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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宣告6月底关闭的草根公益网站“中国报恩网”,在获得石家庄计算机职业学院的资助后,又“重生”了。有媒体认为,网上众多募捐活动没有取得合法的募捐主体,很难持续发展下去,不得不“收网靠岸”。

  然而此前,《广州市募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民间募捐应取得行政许可”,引发各方热议。民间募捐何去何从?设立行政手段规范募捐主体及其募捐行为,究竟是扩大捐赠范围加强管理,还是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记者就此事对相关专家、政府官员和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采访。

  不是限制募捐主体,而是扩大?

  6月中旬,广东河源“13岁少年辍学擦鞋为救母”的消息,令无数人感动落泪。短短数日,来自四面八方的捐款就超过十几万元,使少年骆伟科的母亲得以顺利接受颅内肿瘤手术。然而,如果按照《广州市募捐条例》草案相关规定,这样的民间募捐可能必须经过政府同意才能施行。

  广州市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今年年初公布的人大立法计划中,《广州市募捐条例》并没有被列入其中。经前期调研发现,一方面,法律只规定了红十字会和公募基金会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募捐,募捐主体需要适当扩大;但同时,募捐行为缺乏有效规范,善款管理不透明,使用不规范,甚至出现欺诈性募捐。如何既稳步扩大募捐主体,又防止“一放就乱”,该委遂考虑通过设定行政许可的方式来解决。3月,广州市人大决定启动募捐立法的起草工作。

  6月17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广州市募捐条例》立法听证会。两个半小时的相互辩论中,来自社会各界的16位代表“打”成了“9票赞成、6票反对、1票中立”的结果。

  参与立法听证会的广州中院行政庭庭长肖志雄认为,社会募捐活动主体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募捐状况的不公开和不透明,导致无法进行事后监督,也就引发了很多诈捐、骗捐的事件,伤害了社会公众对慈善公益事业的信心。他说:“设定行政许可不是限制募捐主体,而是扩大募捐主体。因为目前法律上的缺陷导致社会组织介入募捐活动缺乏法律依据,造成募捐主体过于狭窄,继而引起效率低下和腐败。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事业单位设立行政许可,对改善民间公益的法律地位、改变慈善事业效率低下和公信度不高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

  会不会演变成民间募捐的“拦路虎”?

  “如果募捐要经过行政许可,那乞丐讨钱算不算募捐?要不要经过行政许可?他有没有经过许可讨钱,你怎么知道?你在心甘情愿做善事的时候,会在乎他是不是‘奉旨乞讨’吗……”中山大学政务学院教授、公共政策专家郭巍青用一连串反问,表达了他对行政许可募捐的看法。

  郭巍青说,在国外,对募捐的管理不是没有,但不会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来解决。他分析,“骗子如果守规矩,他就不是骗子”,一项行政许可根本约束不了他。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大量的小额捐款,主要还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郭巍青的话,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些反对者的担心:设立行政许可的初衷是好的,但实践中可能演变为民间募捐的“拦路虎”,打击民间慈善的积极性。刘静林是广州大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理事长,她认为,社会组织和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在社会管理服务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当前,尤其应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对待这些组织。

  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社会学者谢建社说:“民政局对民间组织加强管理,本来也没错,但现在的程序是一年比一年复杂。”他认为,设置这样的门槛,把事情搞复杂,完全没必要。以上文提到的少年救母事件为例,据对骆母实施手术的三九脑科医院神经外科教授鲁明介绍,6月10日时骆母颅内压力已高过330,因此原计划一周后做的手术,不得不提前到6月11日进行。如果骆伟科必须先申请行政许可,再等批复后做手术,可能救人就来不及了。

  民政部有关人员:鼓励地方立法探索

  对此,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作出了回应。该负责人认为,目前对社会募捐予以规制的条款仅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具体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基金会管理条例》允许公募基金会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募捐;二是发生符合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二级响应(含)以上的灾害时,可以视情况由民政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发动社会募捐。其他主体面向社会募捐并没有法律依据。

  在目前地方出台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和《湖南省募捐条例》,对特定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有相应的条款予以规制。拟出台的《广州市募捐条例》相关规定与上述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基本一致。

  当下对于非公募基金会在特定对象范围接收捐赠,以及个人在网络发起的募捐等情况,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为规范管理社会募捐工作,民政部鼓励地方通过立法方式对募捐主体、募捐方式和捐赠管理等做出规定,在相关工作领域进行探索,并为出台全国性的《社会募捐管理条例》提供参考。

  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对募捐主体加强管理,事后监督也很重要。慈善募捐活动,底线有司法守着。对利用慈善募捐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可以让司法介入;一般性募捐活动,可以采取事先备案制度、事后通报制度等方式进行软管理。也可以用社会评估、舆论监督等办法,引导民间慈善团体的自律。在事前设立行政许可,不仅无助于抓坏人,反而容易阻挡好人行善的愿望。

  谢建社认为,政府对于民间募捐的态度,应该是“宏观管理、微观服务”,“管理上抓大放小,尽可能降低民间慈善的门槛,鼓励善行,褒掖善举,主要依靠社会自身机制,最终培育出中国社会的相互信任,改善整个社会风尚;与此同时,对民间慈善组织的服务应该细致周到,体贴入微,让其更便利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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