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成都商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6月28日 08:18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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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并于27日公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其中,《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既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作出较为完整的规定,又对境外经营中普遍存在且易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个人代持股权、离岸公司监管、外派人员薪酬等特殊业务提出了规范要求。 另据报道,记者27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称,金融企业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产权转让的,应对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通知还称,金融企业对子公司增资扩股时,因吸收新股东入股或企业原股东未按照原有出资比例追加投资等,造成原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需要对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或出资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通知强调,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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