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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境外所得按15%征税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08日 08:06 作者 朱宇
      □本报记者朱宇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称,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通知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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