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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报告“点名”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26日 08:17 作者 汪时锋
    汪时锋
  
  向主管部门及时上报的企业经营和重大投资情况本来是央企的应有之责,但在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报告中仍出现了多家央企多项瞒报或缓报情况,凸显国有资产监管仍待进一步改革。
  央企监管“肌无力”
  上周国家审计署所公布的14家中央企业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显示,多家中央企业在一些影响主管部门上报、备案的项目上采取了“绕行”的方式。
  另外在薪酬福利、违规开工等方面,中央企业二级企业对中央企业集团一级也存在瞒报的状况。
  早在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之初,国资委所发布的第四号令就是《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统一的编制要求,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和拒报”。
  除此之外,在投资方面,国资委在2006年出台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重大投资事项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不过,在层层上报监管之下,还是在审计中发现了大量财务管理漏洞,这意味着,现有的国有资产监管方式或许还需要继续完善。
  上海天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祝波善对记者表示,整合国资体系中,至少一些企业“小山头”的意识相当浓厚的,监管难度很大。
  “社会性的企业还有工商、税务等方方面面的制约,但央企并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主体,它们在地方和电力、石油等一些特殊的行业相当强势,对于违规开工、违规发放薪酬福利等行为习以为常,有一些潜规则已经成为定式思维,甚至得到职工和干部响应和拥护,这是十分可怕的,而国资监管本身这几年更着重在重组整合,在监督企业运作方面的管理链条始终没有建立完善起来。”祝波善表示。
  应增加多体系监督作用
  据记者了解,在现有的上报制度之外,国资监管体系还有多个体系能够共同监督央企:审计体系、纪检体系、巡视工作体系、监事会体系和国资委所派驻的独立董事体系,其中前三者都是以国资委和相关部门的事后清查为主,而后两者则依靠国资委派驻企业的监事会,直接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过程,并实行事前和事中的控制。
  祝波善对记者说,仅凭国资委本身,是无法监督这么多的企业,必须要在出资人地位上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让它们来直接监督企业。
  “这些出现审计问题的企业中,我想应该也有一些企业有董事会和监事会,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国资委还必须进一步落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权责,实行问责制。”祝波善表示。
  另外,国资委在监管的时候还需强化信息化管理,对央企投资、产权转让展开实时监测,提高报表的报送频次,同时强化同税务工商部门的信息共享。
  国资委原副主任李伟就曾在全国国资监管信息化工作会议上说,国资数据采集系统有效性和共享性弱,数据覆盖范围小、深度不够,数据及时性和针对性差,应该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特别是重大财务信息和产权转让的实时监测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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