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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医保三项新政惠及谁
来源 理财周刊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14日 09:24 作者 陈婷
 

  从2011年4月1日开始,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出的一系列惠民政策将正式实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调整三项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年龄范围进一步放宽至所有“协保”人员。

  医保“封顶线”提高至28万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经市政府决定,自4月1日起,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简称“封顶线”)将从7万元大幅提高到28万元,“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仍可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此次上海医保年度“封顶线”提高到28万元是按照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计算出来的,上海市人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上海年社平工资大概是45000多元。政策调整后将为市民提供更好的托底性保障,不至于因为生了大病,而特别加重个人和家庭的负担。”

  此外,经市政府批准,2011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自付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1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将于4月1日计入,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金额计入,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的标准也不作调整,仍然按照 201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标准参照上述精神,均维持2010医保年度标准不变。

  三项工伤待遇标准有提高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三项工伤待遇标准从4月1日起有所调整,其中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如下:致残一级增加30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8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7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50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的标准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 /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00元/月。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放宽范围

  从4月1日起,上海市将第三次放宽“协保”人员特殊就业援助政策,将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政策的受益范围,从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进一步扩大到所有的“协保”人员。这些“协保”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都可申请按月领取相当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补贴。

  据介绍,目前全市仍在就业年龄段的“协保”人员有14.45万人。按照今年上海已经调整的最低就业标准计算,再就业的“协保”人员每月将能领取640元的补贴。

  从4月1日起,对每个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具体发放标准将统一由计算机管理系统按新标准予以调整,不需要失业人员个人专门为此办理任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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