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纠结了近2个月后,各地政府终于开始赶在大限前密集出台房价控制目标。截至3月24日,合肥、兰州、西安、济南、银川、沈阳、贵阳、昆明等30多个城市已陆续公布了各自的年度房价控制目标。然而,这些城市无一例外只限定了房价上涨幅度,而只字未提降低房价。房价涨幅也大多与当地年度GDP增长或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目标挂钩,因此房价控制目标也纷纷围着10%打转。
这样的控制目标自然引发了广泛争议。不少业界人士质疑,将“限价标准”定为涨幅10%,相当于给了人们明确的房价上涨预期,与其说是“限价标准”,还不如说是“涨价标准”。而且外界还普遍担心,通过操纵数字,统计数据下10%的涨幅,很可能远低于房价的实际涨幅。
在笔者看来,规定一个具体的房价控制标准并无任何意义。尽管政府已采用“限购令”等行政举措调控楼市,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直接对住房进行定价,当然财政出资的保障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既然这样,规定房价调控目标只能使政府在目标无法达成时玩文字游戏,使政府统计数据与老百姓观感大相径庭而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因此,中央政府与其问责“限价标准”,还不如问责具体楼市调控政策是否真正落实。就保障房建设而言,应问责的是地方政府有没有按质按量按期完工交付应建的保障房,否则地方政府的一把手就应引咎辞职;对“限购令”而言,地方政府中如出现开具与事实不符的个税证明或虚假社保缴交证明等政策寻租现象的,一经查实,部门一把手应引咎辞职。
只有把调控政策落到实处,房价才会理性回归。否则,“限涨标准”成了“涨价标准”,甚至沦为数字游戏;而调控政策的实施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为掌权者提供了新的寻租空间等现象就会继续,调控政策的公信力就会继续折损。(海.峡.导.报. 吴景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