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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继续优惠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16日 11:21 作者 李丽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通知所称能享受所得税继续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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