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国际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2月14日 08:24 |
作者: |
黄晶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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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自今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公告称,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因此,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最新规定,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记者注意到,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4837.17亿元,同比增长22.5%,比上年同期增速加快16.4个百分点。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6%。其中,除储蓄利息所得税收入同比下降76.9%以外,其他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都保持了快速增长。
在这一增速下,为何还要开辟新的个税征收项目,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马蔡琛博士分析认为,以往提前退休的情况并不普遍,而伴随人口老龄化的到来,更多已满一定工龄的人们都开始选择提前退休的方式,或休息或另谋职业等,因此,上述文件的出台是为进一步明确此类补贴是否应该征收个税,毕竟它属于退休前的一笔收入,而非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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