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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版”房产税征管细则出炉
来源 新闻晨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01日 10:49 作者 张昱欣
      晨报讯 针对房产税征收管理环节的具体操作细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昨日发布相关公告予以明确: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年度应纳税款每年12月31日前缴清。

    连日来,“12366”上海纳税服务热线接到的市民有关房产税方面的咨询较为集中,由于相关咨询内容比较具体,服务热线每天会对咨询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上报。财税专家表示,上海地税部门最新发布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公告实际上是一个落实具体操作的细则,既明确了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如何收房产税,同时指导购房者该如何申报及缴纳税款。对于纳税人提出的疑难问题,业务部门在研究制定后续政策时将通盘考虑。

    ◆“上海版”房产税征管细则◆

    申报:办理认定手续需备齐材料

    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1)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2)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3)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4)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5)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6)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购房人提交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10个工作日内出认定结果

    在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为了尽可能确保认定结果的正确性,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购房人为两人及以上的,可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应当由同住人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缴税:年度应纳税款需年底前缴清

    购房人如果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即出现作为二手房交易等情况,原产权人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当缴纳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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