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获知,预计2010年,辽宁全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10900亿元,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
据了解,“十一五”以来,辽宁坚持以实现全省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以实施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计划为主线,以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为重点,以解决影响民营经济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全面推进民营经济各项工作,有效地促进了全省民营经济的持续、平稳和较快发展,在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统计数据显示,预计2010年,全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10900亿元,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0%以上。全省民营经济增加值5年年均增长22.1%,高于全省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1个百分点。2010年,全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比2005年增长了1.65倍。
“十二五”是辽宁民营经济发展的追赶期、关键期和黄金期。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珉指出,民营经济是富民经济,要切实加强和改善政府服务,进一步完善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辽宁省长陈政高强调,要努力消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障碍,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
为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推动辽宁全面振兴,实现到2015年,全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21900亿元,实缴税金2860亿元,企业户数达到195万户的目标,辽宁将继续实施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计划,扶持千户成长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支持民营“百强”企业发展,培育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同时,实施“辽宁中小企业千亿融资计划”,缓解推进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实施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计划和“中小企业信息化百千万工程”计划,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推动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
与此同时,沈阳日前正式提出了“十二五”非公经济发展“倍增”计划。根据该计划,预计到2015年,沈阳非公经济实现增加值和上缴税金将比2010年增加一倍以上,分别达到6800亿元和1100亿元,规模以上非公企业达到1万户,引进内资2000亿元,年均增长17%。为了确保“倍增”计划的实施,沈阳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依据该《意见稿》,今后,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财税部门或省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为了扩大融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意见稿》还规定,凡是为沈阳市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且完成贷款担保任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将按其当年为沈阳市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总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2%给予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意见稿》还对经市政府或国家、省认定“专、精、特、新”产品的企业,当年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择优给予支持。(26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