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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税后利润上交比例统一提高5%,金融业除外
来源 香港经济通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30日 08:55 作者
      《经济通通讯社30日专讯》财政部公布,日前下发的《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从2011年起,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并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类型由原先的三类调整为四类,除两家粮棉储备的央企外,其余央企上交比例统一提高5%。国有金融企业未被纳入预算实施范围。
    通知还明确从2011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具体收取比例分以下四类执行:第一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第二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0%;第三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收益。新纳入企业均按第三类标准上交红利。
    07年12月,财政部曾会同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将央企上交红利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当时表述为暂缓上交,具体3年后再定。
    现在三年之期已到,根据最新的四类执行法,除纳入第四类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继续免交国有资本收益外,其余央企税收利润提交比例统一提高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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