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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出台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15日 08:31 作者 梁敏
    ⊙记者 梁敏 ○编辑 阮奇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正式公布《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意见》指出,2011年进一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据悉,这是继本月初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等文件发布之后的第三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配套性文件。
  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表示,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可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可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补偿机制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即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此外,补偿机制还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首先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
  《意见》提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
  《意见》指出,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绩效考核后财政补助。具体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2011年进一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按服务数量和质量按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同时,《意见》还调整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诊查、一般治疗费和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并适当调整收费标准,调增部分全部由医保支付,不增加群众个人支付负担。
  另外,《意见》对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予以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的补助机制。 
  分析人士指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1年来,问题主要集中基本药物的使用上。此次政府出台补偿政策,将促进基层医疗机构的收支平衡,有利于提高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积极性。因此基本药物普药龙头企业,如白云山、华北制药、鲁抗医药、哈药股份,以及独家品种企业,如广州药业、双鹤药业、中新药业、马应龙、云南白药有望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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