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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融资平台发债标准细化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01日 06:47 作者 孟斯硕
  偿债资金至少七成须来自自身收益
    
  地方投融资平台疏堵结合,业内再度从监管层释放的信号中读到了这点。
  昨天,有媒体报道,国家发改委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要“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券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
  《通知》明确指出,将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
  “这是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家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整顿的后续内容,为了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的投融资行为,防范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记者昨日从北京市财政局了解到,目前北京市财政局已经接到发改委的通知,正在抓紧落实,制定相关改革方案。
  “我们在调查时发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地方政府的资本金不足,另一个问题是平台资金流向往往是一些公益项目,并不能直接带来收入,使得偿债风险增加。”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金融市场室主任曹红辉表示。
  曹红辉提到的这两个问题,《通知》中均有所涉及。《通知》规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依法严格确保公司资产的真实有效,必须具备真实足额的资本金注入,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
  此外,《通知》规定,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作为核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参考。
  为了更好地防范投融资平台的风险,《通知》同时要求,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不断增强公司的自营性经营收入,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凡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
  如果该类投融资平台公司所在地政府负债水平超过100%,其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目前,融资平台的债务已对地方财政形成较大的财务压力。据财政部的数据,截至2009年末,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余额约7.38万亿元,假设其中一半为政府性债务,也高达3.69万亿元,是2009年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1.14倍。
  今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
  另据报道,发改委此后又下发了《关于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债标准进行了划定。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对地方的发展有积极的意义,不能一棒子打死。国家在对地方融资平台进行清理和整顿的过程中也意识到了这一点。目前是希望通过更加规范的管理,使融资平台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刘尚希告诉记者,“这也是国际上PPP模式(政府与市场合作的模式)在中国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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