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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在部分央企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24日 09:44 作者 刘丽靓
    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不低于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实施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
  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发布通知,决定在注册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中央企业所属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型企业试点分红权激励试点。同时,国资委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适时探索其他激励方式。
  此次国资委出台的《通知》,结合中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创新发展的实际需要,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做出了更加细致、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分红权激励试点企业的基本条件。试点企业应为注册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中央企业所属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型企业,具有明确的发展战略,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具有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实施岗位分红权的试点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比例均在2%(含)以上,且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在岗职工总数的10%。
  二是明确了分红权激励试点的主要采取岗位分红权和项目收益分红两种方式和企业相关业绩标准。岗位分红权主要适用于岗位序列清晰、岗位职责明确、业绩考核规范的大中型企业(含中央企业所属的科研事业单位)。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核心科研、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人才结构,参与岗位分红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的人员,应为企业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或者其他方式产生的岗位任职人员。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不低于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实施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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