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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试水分红权激励 上市公司暂不参与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24日 06:18 作者 张牡霞
  ⊙记者 张牡霞 
  
  记者23日从国务院国资委获悉,为提高央企科技创新能力,国资委近日下发了《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注册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央企所属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型企业试点分红权激励试点,但上市公司及已实施股权激励企业暂不参与试点。此举意味着央企股权激励改革取得进一步突破。
  所谓分红权激励,是企业股东将部分分配利润奖励给为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管理骨干的一种激励方式。根据《通知》,分红权激励试点主要采取岗位分红权和项目收益分红两种方式。
  其中,实施岗位分红权的试点企业应符合近3年研发费用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比例均在2%及以上,且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在岗职工总数的10%的条件。在实施分红权激励期间,企业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还应当高于前3年平均增长水平。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企业核心科研、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且应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激励对象总数上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
  对于项目收益分红方式的使用,《通知》规定,企业通过自行投资、合作转化、作价入股、成果转让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可以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这种激励方式的对象应为科技成果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核心技术人员,项目产业化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为充分达到激励效果,《通知》还特别强调,试点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分红权激励,央企负责人暂不纳入分红权激励范围。
  国资委表示,将组织有关央企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先期进行分红权激励试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适时探索其他激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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