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的核算和报告 |
| 来源: |
每日经济新闻 |
发布时间: |
2010年11月16日 08:26 |
作者: |
周晓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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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周晓芳 发自北京
11月15日,财政部官网挂出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的核算和报告。专家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保证公益性项目融资渠道畅通、保障公益性项目列入地方政府预算从而可以顺利还款,同时防范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国有资产的流失。
光大银行宏观分析师盛宏清表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项目债务分为公益性项目债务和盈利性项目债务,出台的《办法》关注公益性项目债务,这将有利于公益性项目的融资,这表明政府更加关注民生。
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博士何代欣认为,《办法》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账目运行状态进行了分类细化监控。何代欣以《办法》中“已收款项”科目举例,他表示,从中可以看出这个科目应当设置 “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非财政性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办法》称,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辅助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盛宏清认为这一点很关键。在核定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益性项目时,这就表示其与私有公司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盈利性项目有所区别,若是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土地等将不得流转,有利于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如土地的使用权是不能作为抵押物的,从这些方面限制了公益性项目的资产流转。”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自金融危机以来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规模比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和城镇化的进程有关,有一部分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设施、住房和环境等方面。其中,以土地为抵押的借款和由城市政府进行综合还款的项目最值得关注。
“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列入地方政府的预算中,如果公益性项目亏损的话,就可以由国家财政预算进行还款,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盈利性项目则不在此列。”盛宏清表示,出台的《办法》将让地方政策担负起建设公益性项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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